昆明市公安局人才、学生等重点群体落户户籍政策
一、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人员,留学归国人员,以及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初级技工以上资格的人员,可以在实际居住的城镇地区先落户后择业,将户口登记在居住地的社区集体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
3.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或者经教育部门认证的国外、境外等同于中专以上院校的学历或学位证书,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初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4.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其他情形:
1.除以上人才落户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凭教师资格证或毕业证,可以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2.人才户口可以落入居住地社区集体户外,凭毕业证(或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也可以在城镇地区父母户籍所在地落户。
3.在本人或父母城镇地区自住合法稳定住所地(父母户口未迁入该住所内)落户的,凭住房凭证证明材料之一和毕业证 (或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可以申请将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户口登记在该住所。
4.具有博士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凭博士毕业证或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可以自愿选择落户地址,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随迁。
5.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已注销户口的留学回国人员,凭本人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和户籍民警查询的户口注销情况,可以在城镇地区的原户口注销地、居住地(就业地)社区集体户或父母户籍所在地落户,提供住房凭证证明材料之一也可以在城镇地区本人(或父母)的自住合法稳定住所恢复户口。恢复户口后,凭住房凭证证明材料之一和直系 亲属关系证明,可以在本人(或父母)的自住合法稳定住所接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配偶父母)落户。符合华侨身份的,凭云南省侨办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落户。
二、凡经过国家统一考试招录,被我省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正式录取的学生(含农村学生),入学(转学)时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将户口迁移至就读学校所在地或保留在原籍地。对于学校所在地为城镇地区(含昆明市主城区)且未设学生集体户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
3.录取通知书或学校学籍证明;
4.学校集体户管理部门意见或者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5.户口迁移证(入学、转学前为外省户籍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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