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
云南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
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监管体系,维护技能人才评价的公正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0〕53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组织实施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质量督导应当以提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为目标,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秉持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质量督导员分为外部质量督导员和内部质量督导员。
外部质量督导员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聘的相关人员,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评价机构实施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质量督导。
内部质量督导员是指评价机构和相关行业部门选聘的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负责对评价机构实施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质量督导。
第五条 云南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模式。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全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技术指导、支持服务和日常管理。
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的统筹规划和政策落实。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鉴定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本州(市)行政区域内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的技术指导、支持服务和日常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组织的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及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试题试卷命制、考务管理等进行技术支持和指导,对属地考点及其评价活动进行抽查检查,在云南省技能人才评价服务平台上做好属地考点提交的评价计划、评价结果和证书数据方面的审核工作,对投诉举报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评价机构及相关行业部门负责本单位、本行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建立考评员和内部督导员队伍,完善考核评价场地设施设备,确保评价工作质量;主动接受省、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派工作人员和外部督导员到现场监管,并提供相应工作条件。
第二章 质量督导员的培养使用
第六条 质量督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二)掌握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技能人才评价理论和技术方法;
(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五)从事技能人才评价行政和技术管理工作或具备技能人才评价相关工作经历;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质量督导工作。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聘任为质量督导员。
外部质量督导员由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培训并颁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外部督导员)证卡;
内部督导员由评价机构及相关行业部门培训并颁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内部督导员)证卡。
《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证卡样式和编码规则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定执行。
质量督导员证卡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由发证机关进行复核换证。
第八条 质量督导员实行委派制,委派机构从取得《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证卡的人员中采取随机抽调的方式派遣。
外部质量督导员接受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鉴定工作管理部门委派,在本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质量督导工作;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可委派全省外部质量督导员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质量督导工作。内部质量督导员接受本机构委派,对本机构开展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开展质量督导工作。
第九条 质量督导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监督技能人才评价活动;
(二)向评价机构就督导事项提出询问;
(三)查阅、调阅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进行个别访问、调查问卷、测试和复核;
(五)现场调查,包括明察和暗访;
(六)向委派机构提出对评价机构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第十条 委派机构对委派的质量督导员实施考核制度,建立考核档案。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视情况取消其资格或不予续聘。
第三章 质量督导活动实施
第十一条 质量督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评价机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包括评价机构的评价范围、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及试题(题库)的执行情况、参加评价人员的资格条件、考场秩序、证书管理与发放,以及考评人员、管理人员工作情况等;
(三)对群众举报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涉嫌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四)对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委派机构报告反映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质量督导类型分为日常督导和专项督导两种类型。
(一)日常督导是指质量督导员受委派机构委派,对评价活动进行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二)专项督导是指质量督导员受委派机构委派,对评价机构进行本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或几项内容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日常督导可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通过现场督导、数据对比、远程监控等多种形式进行,提倡技术督导。结合实际,增加督导频次,扩大督导覆盖面。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鉴定工作管理部门对外部督导员进行现场督导委派时,要下达《技能人才评价现场督导任务书》(附件1),督导员按任务书要求开展现场督导工作。督导工作结束后,根据现场督导情况,督导员填写《技能人才评价外部质量督导评分表》(附件2)在当次督导结束后三天内交委派机构。
各评价机构内部督导员对本机构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开展内部督导结束后,要如实填写《现场质量督导记录表》(附件3),并由评价机构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确认表》(附件4)一起上传至技能人才评价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 专项督导可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督导前,应当明确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原则上由3名以上质量督导员组成。工作程序如下:
(一)督导小组对评价机构进行现场考察、听取意见;
(二)督导小组对评价机构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评价机构反馈;
(三)委派机构根据督导小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评价机构的申辩意见,向评价机构发出督导意见书;
(四)评价机构应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质量督导员在执行质量督导任务时应佩戴或携带质量督导员证卡,认真履行质量督导职责,客观公正地向委派机构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构事实;不得泄露与评价机构相关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
第十六条 质量督导人员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技能人才评价活动各环节实施督导。应独立进行督导,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改督导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十七条 质量督导人员有权对评价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或提出处理建议,但不得干预评价机构的正常评价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委派单位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知情不报应承担失职责任。
第十八条 被督导单位应支持和配合质量督导员的工作,主动向质量督导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相关资料、信息。被督导单位在质量督导工作结束后,填写《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组/人员工作情况反馈表》(附件5),交委派单位。
第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设立公布投拆举报电话、邮箱,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劳动监察、质量督导人员可共同参与对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核实。
第二十条 质量督导人员执行现场质量督导任务,可获取相应劳务费。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委派质量督导员执行质量督导任务,可按云南省省级财政个人劳务服务类支出相关规定发放劳务费。各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鉴定工作管理部门委派质量督导员执行质量督导任务,其劳务费发放按本州(市)相关规定执行或参照省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质量督导实行回避制度,质量督导员不能参加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督导的工作,不能兼任同场次考评工作。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质量督导员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解聘。
(一)未经委派擅自参加或无故拒绝参加督导工作的;
(二)不履行督导职责的;
(三)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评价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直至取消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资格。
(一)拒绝向质量督导员提供与其督导内容相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员反映情况的;
(三)对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四)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质量督导工作的;
(五)打击、报复质量督导员的;
(六)其他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行业部门和评价机构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规程》(云劳社办〔2008〕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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