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注册校园网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数字化校园建设,规范九州注册校园网管理,保障学院网络、信息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师生,服务于教育教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九州注册的所有校园网管理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九州注册校园网是学院教学管理、行政办公、信息共享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所有在校教职工、学生对校园网的设备和线路负有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九州注册校园网由学院统一规划建设,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运行管理、接入控制等。所有校园网设备统一由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安装、配置。未经信息管理中心许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更换、拆卸、损毁、更改配置;紧急情况下经信息管理中心同意除外。
第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经授权的服务器、工作站。
第六条 用户在使用校园网过程中违反信息管理中心有关规定的,信息管理中心将视情节给予劝告、警告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学院领导小组进行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管理中心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网络使用
第七条 学院鼓励各部门及本校教职工使用网络资源。严禁使用校园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八条 IP地址统一管理。各部门新增计算机、路由器、网络打印机等设备接入校园网,应先将设备使用部门、使用责任人、使用地点、设备网络MAC地址等信息收集,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至信息管理中心备案,然后由信息管理中心统一分配IP地址,并协助部门对相关设备进行网络配置,开通接入校园网络。如有不再需要接入校园网的设备的,需联系信息管理中心进行处理。
第九条 故障报修。发生无法接入校园网情况时,联系信息管理中心进行故障申报,由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处理,并记录故障原因及处理情况备查。
第十条 设备托管。需在校园网中心机房内托管服务器等设备的部门,需提供托管设备的说明,确定设备的作用,制定管理办法,确定管理员及负责人,向学院主管院领导提出书面申请,审核通过后由信息管理中心协助实施。
第十一条 设备维护。信息管理中心须定期对校园网出口、核心、接入设备和服务器进行维护,保证校园网稳定、安全、畅通地运行。未得到学院领导允许,不得擅自关闭网络设备和服务器。
第十二条 技术协作。部门内部的网络服务器和网络打印机等设备由各部门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出现网络故障时可联系信息管理中心协作进行解决。
第十三条 部门内部与校园网连接的网络共享设备(如无线路由器、打印机等)由各部门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必须对共享设备的使用范围进行限定,禁止无限制地开放共享设备。
第三章 网络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网络使用的Internet域名由信息管理中心统一规划和管理。接入网络的部门如果需要使用独立的域名,应向主管院领导提交书面申请,审核通过后由信息管理中心协助实施。
第十五条 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学院网站、应用系统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保证网站、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要求建立面向学院内部、外部网络网站的部门需提供部门网站建设说明,确定网站的作用、栏目设置、管理办法、管理人员,并向主管院领导提交书面申请,审核通过后由信息管理中心协助实施。
第十七条 学院的网站、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需对所使用的帐号和密码、系统数据进行保密,因帐号密码泄漏、系统数据泄漏产生的后果将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十八条 学院、部门网站内容管理应有专人负责,严格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九条 学院网站发布的信息需经过学院宣传部进行审核,由宣传部统一进行发布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信息需经过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由部门指定专人进行发布管理。未经审核的内容不得向互联网发布。宣传部对部门网站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督,发现有害信息情况应及时进行关闭和清除;对于制作、复制、印发和传播有害信息的部门或个人要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安全保护
第二十条 网络用户必须按照所获得的权限使用网络的硬件资源,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录进入未经授权的校园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用户未经学院主管领导允许,不得在校园网内开设内部或者外部非工作需要的BBS服务、WEB服务、FTP服务等,一旦发现将禁止此接入点访问校园网。
第二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不得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设备和服务、散布计算机病毒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确需移动线缆者,应先征得网络信息管理中心同意,施工后要及时恢复。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学院校园网传输的信息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学院的公共财产不被滥用,信息管理中心可采取技术手段,对用户使用的信息流量、网络资源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学院校园网提供的各种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和网络管理人员在所有与校园网相关的活动中必须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保密机关、学院上级网络管理单位等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校园网的系统管理员为网络安全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定期对校园网设备、服务器进行检查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发生网络攻击、黑客入侵等严重情况后必须及时向学院领导及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损失扩大。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由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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